地價稅查詢懶人包:9月22日前,別漏掉自用住宅申請
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不會只因「自己住、有戶籍」就自動套用。符合條件者仍須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,才能按 2‰ 優惠稅率課徵。

頁首目錄|展開查看本文重點
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,關鍵不是「有住」,而是「有申請」
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,地價稅可按 2‰ 課徵;一般用地則採 10‰ 至 55‰ 累進稅率。
在相同稅基下,以一般用地最低稅率 10‰ 與自用住宅 2‰ 比較,一般用地稅額是自用住宅的 5 倍,也就是多出相當於自用稅額 4 倍的負擔。
地價稅先記住 3 個時間
決定由誰繳當年度地價稅
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。當天地籍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,原則上就是當年度全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。
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
想從當年度適用 2‰ 優惠稅率,原則上應在 9 月 22 日前符合設籍等條件並提出申請;如期限遇例假日,依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。
地價稅繳納期間
地價稅原則上每年 11 月開徵,例行繳納期間為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;實際期限仍以當年度繳款書及政府公告為準。

地價稅查詢怎麼查?依需求選擇 3 種方式
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符合哪些條件?
申請地價稅 2‰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,主要應確認下列事項:
-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。
-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,已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。
- 申請範圍沒有出租。
- 申請範圍沒有供營業使用。
- 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 300 平方公尺;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 700 平方公尺。
- 土地所有權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,原則上以一處為限。

這 5 類屋主最容易漏掉地價稅優惠
最近剛買房或完成過戶
前屋主原本適用 2‰,不代表新屋主會自動承接優惠。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後,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確認並提出申請。
繼承或受贈土地
即使戶籍、用途與實際居住情況沒有改變,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更換,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申請。
夫妻間移轉土地
夫妻贈與或其他移轉同樣會造成土地所有權人變更,受讓人應重新確認自用住宅用地優惠。
曾將全戶戶籍遷出
全戶戶籍遷出後,即使仍實際居住,也可能失去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資格;日後遷回,通常仍須重新提出申請。
房屋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
租約結束、公司遷出或停止營業後,不會一定自動恢復全部優惠,應向地方稅務局確認並視情況重新申請。
以前申請過,每年都要重新申請嗎?
但發生以下情況時,應重新確認或重新提出申請:
所有權發生變動
- 土地買賣、繼承或贈與
- 夫妻間土地移轉
- 房屋或土地所有權重新安排
戶籍或使用情形改變
- 全戶戶籍遷出後再遷回
- 房屋由出租或營業改回自住
- 自住、出租或營業面積比例改變
9月22日前,先做地價稅 5 點檢查

查詢與申請,以政府核定資料為準
每筆土地的所有權、持分、戶籍與實際用途不同。網站內容可先幫您整理方向,正式資格與稅額仍應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認定。
地價稅只是房屋持有成本的一部分
準備買房、換屋、繼承或出售房屋時,還可能同時涉及房屋稅、土地增值稅、房地合一稅、重購退稅、交易成本與貸款餘額。
ARAY 希望提供的不只是房屋買賣資訊,而是站在屋主角度,協助您把房價、稅金、資金與家庭需求放在一起思考。
地價稅查詢與自用住宅申請常見問題
有設戶籍,就會自動適用地價稅 2‰ 嗎?
不會。設籍只是條件之一,仍須同時符合所有權、無出租、無營業、面積及處數限制,並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才適用。
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最晚何時申請?
原則上應於每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,才可自當年度開始適用。逾期申請,通常自下一年度起適用;如期限遇例假日,依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。
前屋主已經是自用住宅 2‰,新屋主會自動延續嗎?
不會因前屋主已核准而自動延續。土地所有權人因買賣、繼承、贈與或夫妻間移轉而變更後,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確認並提出申請。
以前已核准,每年都要重新申請嗎?
如土地所有權人、戶籍、出租及實際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,原則上不必每年重新申請;一旦所有權、戶籍或使用情況改變,就應重新確認。
房屋只有一部分出租或營業,全部土地都不能適用 2‰ 嗎?
不一定。若自住與出租、營業範圍可明確劃分,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的部分,可能依實際使用比例按 2‰ 課徵;仍須由地方稅務機關個案認定。
8 月底買賣房屋,當年地價稅由誰繳?
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。當天地籍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,原則上負責當年度全年地價稅。雙方可在契約另約定費用分擔,但不會改變法定納稅義務人。
ARAY 可以直接替屋主核定地價稅資格嗎?
不行。ARAY 可協助屋主整理房產條件、交易情境與應確認的稅務問題;正式申請、優惠資格與稅額核定,仍以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為準。
重要聲明
本文依財政部、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及地方稅務機關公開資料整理,提供屋主初步了解,不構成正式稅務、法律或會計意見。每筆土地的所有權、戶籍、持分、申報地價與實際用途不同,申請資格、適用面積及最終稅額,仍應以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的審查、當年度公告及核定結果為準。